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培训补贴、择业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支付,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江人劳〔2006〕93号)执行。
(5)城镇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由市民政部门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每人享受1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市农业部门应给予实用技术指导与服务。乡镇、街道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市民政部门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以上扶持政策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截止20*年12月31日。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有的放矢,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
(三)拓宽就业渠道。城镇社区要围绕社区服务、卫生保洁、家政等便民利民服务,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顺利就业。乡镇(街道)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特点,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
(四)强化就业服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掌握辖区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就业基础台帐和“就业援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每户“零就业家庭”每次提供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视作无就业愿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五)建立援助基地帮扶。要在我市电光源、竹木、纺织、服装等产业中选择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基地,开展“真情相助、定向帮扶”活动,对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随时推荐到援助基地上岗,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办实事,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