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由市经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各类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按照确定的污染减排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减排目标实现。
二)强化考核,靠实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年度考核,调度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定期全市通报,并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县(区)政府应在1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撤销市上授予该县(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1加快污染整治。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重点抓好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控制,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市、县(区)经委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四)完善机制,促进减排。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发改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2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1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减排的财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
2加大减排技术支持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力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对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3建立污染减排工作财政投入与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