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共同任务。因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科普活动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科普法》的宣传力度。通过认真实施即将公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众知晓依法参与科普活动和履行科普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科普法规意识和社会组织的科普责任意识,形成共同关心科普,人人参与科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加快科普设施建设
科普场馆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科普教育的重要场所,是衡量一个地区科普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区科技馆(科技人员活动中心)已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划立项,争取及早动工。各乡、镇、街道都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抓紧完成乡、镇、街道和村两级标准科普画廊和科普活动场所建设任务。继续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网站、广播影视报刊科普栏目的建设,并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
(四)进一步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科普专项经费应相应增加,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企业也要把科普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并按科技人员人均年200元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积极鼓励全社会对科普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对科普事业的捐助,按《科普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此外,要按照《浙江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五)进一步优化科普工作的专兼职队伍
科普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有一支热心于科普事业的专兼职结合的队伍。“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区、乡镇街道和企业科协组织。乡、镇、街道要有明确的科普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科普工作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科普干部,使他们专心科普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科普干部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使之在科普工作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科协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对于在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以推动科普事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