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前报区整规办。
(三)4月底,各乡镇、街道要梳理、查处无证开采、无选矿许可证的扎(碎)石厂(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非法砖瓦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登记造册于4月30日前报区整规办。区政府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6月初,区整规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并向区政府汇报督查有关情况,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严肃处理。
(五)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验收的通知》(浙土资办[20*]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和夯实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为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实施和矿业权市场的规范管理提供坚实、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基础资料。
(六)开展20*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68号)和《关于开展20*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91号)精神,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开采。如矿山企业未达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七)全面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依法缴纳规费、储量登记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后加以处理。
(八)清理、纠正和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矿政管理中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根据《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7号)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5月底前完成采矿审批管理工作的清理检查,对整顿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2月)
对已完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迎接市整改办验收组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一)自查、自验工作。按照省政府规定要求,参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考核验收计分表,结合前阶段所做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对不足之处,及时整改和完善。
(二)开展总结工作。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在20*年12月中旬向市整规办报告自查、自验工作总结,同时提出验收申请。
(三)迎接市整顿办验收组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