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制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的渠道上得到有效解决。(12月底前,市人劳社保局牵头实施)
十五、完善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发展教育事业,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12月底前分学期进行,市发改局、教育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继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上缴财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财政局、发改局、人劳社保局、编委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十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完善“联合办理”、“一条龙”服务和绿色通道办理制度,积极推行网上申请、网上许可制度。(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证中心配合实施)
十八、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报告和责任追究机制,理顺内部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及时、精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府办牵头,法制办、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十九、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载体,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法制办、监察局牵头及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健全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完善经常性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探索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实效。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12月底前,市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
二十二、拓宽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深入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12月底前,市监察局、市府办、法制办、信访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12月底前,市财政局、法制办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
二十四、认真组织实施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土地、山林、海域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12月底前,市法制办、司法局、信访局、国土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建工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
二十五、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先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在法定时限60日内作出书面信访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12月底前,市信访局组织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七、推进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依法行政新举措,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