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岗位聘用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市人事局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单位要提出设置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正式文件),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32、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单位要提出设置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正式文件),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33、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4、各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5、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6、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7、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市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七、组织实施
39、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