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实施条例》增加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2、行政复议的撤回更加规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经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没有强调要?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同意,并删除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在维护申请人复议权利的同时,对行政复议的撤回作出规范
3、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情形。《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程序,《行政复议法》仅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作了规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若千适用情形。
4、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该条规定。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则进行调解。
(四)履行程序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而《行政复议条例》仅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情况作出规定。
六、对行政执法活动作出规范
虽然《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规范,但其中有关条文也涉及到行政(立法)执法活动,应当得到遵守。
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知情权告知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规章不能授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看,规章不能授权。
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明确了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4、行政争议可以和解。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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