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规范
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教委党委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并报党委批准。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教委党委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并报教委党委批准,委员的增补不再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由教委党委组织处负责检查督促实施。基层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呈报换届选举报告的,党委组织处应督促其按时进行换届,指导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违反党的纪律的必须按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在选举中如果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情况,教委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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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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