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 重要工作部署等。
(三)行政执行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依据、标准、过程、结果等。
(四)重要人事事项。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干部使用、竞争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录用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审、转业复员军人安置等情况。
(五)财政管理事项。包括各级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扶贫、救灾、捐赠款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种基金、彩票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六)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七)行政服务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税费收取、证照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土地有偿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等。
(八)行政监督事项。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九)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预警、预告和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情况。
(十)勤政廉政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实施形式
推进政务公开要因地制宜,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在形式上要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一)通过有关会议公开。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公开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等。政府和部门工作会议上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文件和其他重要工作情况。单位职工大会公开单位工作动态、领导干部廉政事项、机关干部关心的重要事项等。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公开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公开公务员录用、荣誉称号评审等重要人事事项。
(三)通过公开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