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在把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加强“攻心战”,对经营户讲政策、摆道理,采取先集体约谈、后个别约谈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申报补缴税款。
④实施重点稽查。对那些持侥幸心理、不认真自查自纠、无法排除疑点的纳税人稽查局进行了专项稽查。有一位姓陈的广西老板,在**涛圩镇创办了一家利用杉原条生产销售杉方料的木材加工厂,纳税检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评估组两次约谈、税源治理部门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过后,仍然我行我素,仍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稽查局从其购材单位——涛圩分场查实,陈老板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共计向涛圩分场购杉原条4691.85494立方米。稽查局通过外围调查最后确定陈老板2005年销售杉方料取得销售收入1987150元(含税),偷税税额112480.18元。
⑤警税联手强力有效。**县某木材综合加工厂位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屋贝口,始建于2003年,是**瑶族自治县某局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主要是利用松木加工胶合板销售,属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实行定额征收。2006年7月,县国税稽查局对其进行检查时,该纳税人拒不提供账簿。稽查局及时与公安税侦中队联系,采取突击搜账方式,在其保险柜时搜出了一份《2005年10月至11月财务支出情况表》和一本有9.9万元余额的存折。警税联手突击检查、突击询问,证实该厂2005年10至11月的产品销售收入为1742147元。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依法冻结了该纳税人在邮政储蓄所的账户。接着公安和税务人员从外围入手,全面核实该厂的“购、产、售”情况。外调小组先后前往县林业局林政股调取了该厂办理木材出口的情况,证实该厂2004年8月年至2006年5月办理木材(胶合板)出口5119.6692立方米;到县林业局木材检查总站及各木材检查分站调取了该厂运输木材过境的登记情况表,证实该厂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办理木材出口的胶合板出境数量为107486张;到金融部门调取了该厂在水口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开设的存款账户及资金往来情况,取得了该厂大量的特约电子汇兑来帐贷方凭证复印件;到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及福建省漳州市外调,在当地税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共走访20多人次,依法获得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及97份有加工厂本人签字的销货结算单和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证实其销售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利峰木材厂、中山阜沙镇利峰木材制品厂、佛山市南海盐步万群木业经营部、佛山市南海盐步垣平粮油店、漳州市龙文区双荣木业加工场胶合板的真实性。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面前,加工厂老板和会计均承认存在水口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存折上的资金除了200万元的股金及存款利息外,其余的均是销货款。稽查局最后查实,该厂偷增值税53985.82元。
⑥以查促管效果好。针对木材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稽查部门及时向税源治理部门提交《征管建议书》,强化后期征管工作。
3、主要成效
①此次木材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共查补入库税款51.6万元,加收滞纳金3.5万元,罚款14.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户。福湘木材加工厂、金鑫木材加工厂等7户私营企业自行调账转出进项税额25.8万元。
②达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效果。税源治理部门结合换证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税收治理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体锯台实行了“拉网式”税源调查,包干负责、逐户清理,对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面积及进货销货渠道进行具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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