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法院选择的上述审判治理模式体现了“四位一体”的审判治理运作机制,立案、裁判、执行、监督四位一体,并行不悖,同时推进,整体加强的审判治理格局,革除了“哑铃式”治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端,突出了程序和实体并重,执行和监督并行的思想,有效地避免了传统审判治理模式中顾此失彼的机制缺陷。“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表现为:
1、把立案庭构建为审判程序的治理中心。
把与审判程序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向立案庭收缩,包括程序监督职能也并入立案庭,实现整个审判程序从启动到结束的全程治理和全程监督。立案庭分四大单元进行治理和运作,每个单元履行不同的职能。
⑴、立案厅:审查和决定立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其它费用的收退和结算。
⑵、流程中心:排期开庭,审限跟踪与提示、卷宗归档、制作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属监督治理的职能,汇同审监庭、政治处等部门共同完成)。
⑶、法警队:执庭、送达、押解、警卫、保全的实施、协助。
⑷、综合裁判组:保全的裁决和组织实施,支付令、执行裁判的听证和裁决,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听证和裁决。
2、把职能审判庭构建为案件的决策中心。
将刑事、民商、行政的案件按性质再作细分,由不同的主审法官组织不同的审判单元对某一类或几类相对固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由于多年来个位数的案件数量,暂时没有设置专门审判单元负责的必要,而指定专门的主审法官兼职负责审理和研究。民事案件分成三个大的类型:一类是合同和债务案件,一类是婚姻家庭和三养案件,一类是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每一类案件分别由两名专门的主审法官组织专门的审判单元审理,一般实行独任审理,需要组成合议庭的个别案件由负责同一类案件的两个审判单元的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必须由主审法官担任,法官助理只做
陪审,独任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主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可按主审法官的要求组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证据调查等工作。3、执行治理实行分权化运作。
将执行权分解成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负责,执行裁判权由立案庭的综合裁判组负责,以实现执行的分权制衡。且执行裁判的内容多以程序为主,由担负程序治理中心职能的立案庭负责较妥。由于执行裁判权被剥离,执行局主要行使执行实施权,人员调配上要做到收放自如,既有承办人的个人负责,又有实施执行措施时人员必要的集中。有分有合,分工负责,合力攻坚的执行机制,与审判治理单元和立案治理单元在人员调配机制上有其不同的特点。
4、监督治理构建“三全”体系。
监督治理光靠设置一个固定的机构来进行,不可能实现监督的目的,也达不到全程监督,案案监督的要求。我们构建的监督“三全”体系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的结构。在动态监督上设置“审限跟踪和提示制度”,从而达到监督的全程化。在静态监督上设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立案庭的流程中心、审监庭、政治处、纪检室汇同完成;设置“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公开听证制度”,由立案庭的综合裁判组、审监庭,具体案件所涉性质与对应的不属回避范围的主审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从而达到监督的全员化。在横向监督上主要依靠案件的流程进行治理;纵向监督上主要依据上下级职权治理的机制强化对司法主体执法行为的监查和督导;再加上外部的监督,包括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横纵并行,内外并举的全方位监督。“三全”监督体系体现着动静结合,分权制衡,条块结合,互动制约的特点,通过对人员的合理配置,权力的层层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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