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发布公告。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时间:2月中旬—3月中旬)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上交政治部。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时间:3月中旬—3月底)
1、 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 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时间:4月初)
1、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2、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4月初—4月20日)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征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2、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
3、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七)上岗。(时间:5月1日以后)
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时,我区人民陪审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