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的收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二是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针对公司造假真正实施的民事赔偿案例,股民也没得到违规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出诉讼。
三是推行诚信保险制度。根据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公司非凡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公司出现诚信问题,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失,必然加大对投保公司的监督,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四是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中介机构进行取缔,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不答应继续从事相关职业,对会计造假上市公司要马上退市,提高造假者的成本,降低造假收益。
2、加强会计诚信的法制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
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锁定少数重大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主要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要害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应尽早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作为对《会计法》的细化和延续。这样在执法过程中轻易操作,自然也就加大了法律的约束力,有利于推动《会计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应当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明确起来。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很多的会计失信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及时有效的受到严厉的惩罚,
所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治理,有效发挥其对会计诚信的激励约束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机制。切实对那些信誉高且公正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给予较高的经济利益,对那些信誉低、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净化会计环境。要着力解决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各种监督治理部门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执法和监督,对未发现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政府监管也应该引入风险机制,应明确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杜绝执法和监督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同时更要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3、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
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熟悉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非诚信行为是占小便宜吃大亏,是饮鸩止渴,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把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