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具体档案的开放或控制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第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将改变档案控制利用的传统做法。在档案开放鉴定中,传统做法是一份文件中若有某一部分不宜开放就可以控制整个文件甚至整卷档案不给人利用。而据相关法律专家称,政府信息公开中就不可以如此操作。假如法院完全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来审理类似案件,那么“假如你要查询的内容涉及到别人的隐私等免予公开的部分,假如免予公开的是99%,只有1%可以公开,那这个1%也要给你看,与对你是否有用无关。”“就是在一份文件中,也可以把属于免予公开的范围涂黑,剩下的内容就可以公开。不能因为其中某一项涉及免予公开的内容,就把整个文件列入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我们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和接待利用的过程中,要及时调整以前的思路和做法,重新确立我们档案开放的制度
和操作规范。
第四、此案还促使我们档案部门应该进一步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工作的融合,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进行一体化操作,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工作的水平。如:档案法制部门要及时研究相关法规,弄清档案局自己制订的规则的法律效力,关注和研究在类似诉讼中档案部门应采取的对策和手段;档案开放鉴定部门要充分研究业务标准,对现阶段档案开放和控制的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重新加以梳理和细化。有专家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哪些信息不予公开,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细致到连篇累牍的地步”。因此,档案开放鉴定标准的细化工作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结果具有法制保障,也才有可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档案部门还应与相关的机构积极进行协调,以求在立法中最大程度地体现档案治理的需求。
档案开放谁说了算?本文并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从法律和制度上对档案利用带来的影响已经不容忽视,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做好应对。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开放利用制度的影响》,欢迎阅读浅议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开放利用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