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到便于管理的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对申请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入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接收,组织流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活动,按时收取流入党员的党费。
4、建立党组织联系和关爱流动党员工作制度。
建立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分工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要负责对流动党员进行每季度一次的联系走访工作。党支部要在流动党员中坚持开展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工作。 党支部要定期、不定期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意见建议等,并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寄送学习教育资料、为流动党员排忧解难。全市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流动党员的关爱工作,要把流动党员关爱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关爱党员工作计划,真心关爱、真情帮扶流动党员中的困难群体。
5、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层层纳入党建目标考核体系,坚决杜绝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上的“组织缺位”现象。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建立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制度,从组织领导上坚决防止流动党员“流失”。党支部要探索对流动党员进行年度党员目标管理的有效办法,坚决防止流动党员中党员作用发挥“缺失”现象。
6、要坚持在流动党员中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二)转变职能,立足服务,提高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水平。
1、分层分类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组织网络,为流动党员“安家”。
同一个县(市)区零散外出但相对集中在一定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流动党员,可以由这个县(市)区设在外出地的联络处成立专门管理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在一个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将外来流动党员以流出地的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成立党支部,由流入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管理;在各类专业市场有固定摊位,或虽流动经营但有一定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党员,可由工商局、商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党支部;在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党员,所在企业有党支部的,编入企业党支部;没有党支部的,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由若干企业组建联合党支部;以党员居住地、工作地为单元,组建楼宇党支部、小区党支部;人才流动中的党员,由各级人才服务中心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成立党总支或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其他在各种单位工作的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就近参加所属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2、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站),为流动党员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
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巡查、流动党员网站(页)的维护等。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街道)流动党员和党组织的联系服务、党组织组建指导及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党组织要依托“为民服务站”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具体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积极开展流动党员共建管理。
对流出党员较多、流出地相对集中、具备《党章》规定的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流出地党组织应该及时指导流出党员建立流动党支部。然后,通过与流入地党组织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的方式,建立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流动党员的互相联系协调、共建共管制度。对流出党员较少、流出地相对分散、不具备《党章》规定的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流出地党组织应该督促流出党员及时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