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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