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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财政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园区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增强园区公共行政能力建设,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特征,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外,余下部分由市财政与园区按一定比例分成。园区留成部分列入园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园区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扶持。成立园区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投资开发运营,引导银行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对园区建设的投入。
四、营造园区良好发展环境
(九)加强土地管理,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园区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单列。要适当储备土地,保障园区经济发展需求。要规范用地,土地的供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规定出让土地;要按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业效益等条件出让土地,做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强化服务职能。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市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对推诿敷衍、超时办结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行政执法部门和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要减少对园区企业的检查频次,避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处罚或收费。市行政执法部门凡进园区进行必要的检查、收费,应提前告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实施。
(十二)加强监督指导。园区工委、管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工委、管委会应当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到园区听取工委、管委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