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启动问责,从严查处。如发现在承诺时限内该办不办,拖延时间,影响企业投资发展的行为,对单位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一把手要向市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检讨,同时通报批评。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在我市成立的中小企业,要贯彻年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一是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上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二是根据本市的财力情况,安排预算资金1000万用于本市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扶持其发展。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指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从事边贸的中小企业,享受《东方边贸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优惠待遇。
5.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企业新聘用的员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获取税收扶持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企业可在招聘录用、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携带相关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奖励政策。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推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使用权质押、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登记认定办法,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支持发展地方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支持信用担保业发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对业绩较好的信用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