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培训,逐步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对拟任职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十五”以后,新任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培训内容除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投融资知识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努力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一)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负责,保障多元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的高级经营者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多元投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搞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根据多元投资企业的特点,规范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高级经营者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国有投资主体应商多元投资企业,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事项予以保证。
(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国有股权代表在多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多元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四)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多元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国有股权代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更换的,应依法进行审计。国有投资主体要重视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证处理。要充分发挥多元投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一)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多元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在考核前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考核。
(二)突出考核重点。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多元投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多元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各方(包括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三)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进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