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形势,建设高素质的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及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高级经营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一)多元投资企业是指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新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国有股权、由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企业委派,并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成员。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多元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企业推荐、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聘用的经理层人员(不包括非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由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
(二)多元投资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利于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对于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提高多元投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与约束。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多元投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一)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5、善于与其他出资方协作共事,并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 。
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
(二)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高级经营者以及高级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1、选派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由国有投资主体提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决定,由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多元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2、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向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拔。
3、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企业聘用独立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级经营者的路子。
(三)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任职期限、目标、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必要时经过司法公证。
(四)实行任期制度。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任期根据多元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确定。期满时,经国有投资主体提议、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连任。国有股权代表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依法定程序更换。
三、加强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一)实行资格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