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对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技术等级津贴的指导标准是,中级工、高级工的技术等级津贴每月为80元和150元,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等级津贴每月为200元和300元。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完善异地人才落户政策和技术工人保障机制。我省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校)学制教育开展高级技工培训在异地招收的学员,培训毕业并通过考核取得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在本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居住地落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工人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紧缺的高级技师,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岗位成才的激励机制。坚持“使用和培养相结合、考核和选拔相结合、业绩和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工人成才激励机制。探索在企业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建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聘任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省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8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建立“钱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等评选奖励制度,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重视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兼顾技术工人。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省职工技能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全省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机构,落实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二)落实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技术工人的培养与使用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技术工人的培养规划,加强业务指导、技能鉴定和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协调,引导企业重视技术工人的培养;发改部门要将技术工人培养和使用的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经济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培养使用的目标计划和教育培训的任务,确保技术工人培养的经费投入;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人事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纳入整体人才发展规划,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落实相应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加强对企业培训责任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做到整体联动、共同发展。
(三)努力营造技术工人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技术工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宣传技术工人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