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六)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七)负责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合作医疗相关信息,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辖区连续交费工作,为群众及时办理参合(参加合作医疗,下同)手续,做好登记和签发《就医证》等项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做好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建立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工作,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2009年凡我县农村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筹集,2009年7月31日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上交县财政局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使用基金,实行乡筹县管。2009年9月1日后,实行连续交费制度
(一)交费
1、参合农民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县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用报销所得的费用,以户为单位,预交下年度参合资金,定点医疗单位在群众足额交费后,现场办理参合手续,发放下年度《就医证》。交费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参加2009年度合作医疗的,因周期调整须补交2009年9到12月的参合资金,每人须交费13.30元,报销数额不足交纳参合资金的,可先进行登记,待下次报销后办理;农民交纳的10元参合资金全部记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报销,最多报销15元。住院病人出院报销时,注销家庭帐户资金。农民参合后一直连续交费,家庭帐户资金一直没有报销的,家庭帐户资金可转下年累计报销使用。参合年度中断的,家庭帐户资金视为自动放弃。
2、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门诊病人就医时申请办理参加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可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报销(交费后三个月内住院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全家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住院病人出院时申请办理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的,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当次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的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
3、参加合作医疗后当年未就医且愿意继续参加下年度合作医疗的,可以随时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交费办理参合手续。
(二)登记发证。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本辖区农业人口进行摸底登记,在此基础上,健全电子档案,2009年8月底以前完成系统升级和数据更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在住院病人出院结算时,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在户主及家属同意的基础上,办理参合手续:从报销所得费用中交纳下年度该患者家庭所有成员参合资金,开据统一发票,在《参合人员交费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同时将该家庭所有参合人员交费情况录入微机,填写《就医证》有关内容,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或定点村卫生室的病人,报销数额能交齐全家下年度参合资金的,现场办理参合手续,程序同上。报销数额不足的,收费人员或乡村医生要向户主或其家属做好宣传工作,劝其补交,争取一次性办结。定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为就医群众开据统一发票,做好《就医证》记录,注销家庭帐户资金,填写《参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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