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2009年全部完成全县乡村医生首次系统培训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不予以年度注册,转为待聘。
(十二)落实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岗的乡村医生要全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鼓励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鼓励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开展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运作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德州市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法》(德卫发[2009]3号),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村级卫生组织参加并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尤其乡镇中心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2009年要真正落实管理一体化。
五、监督管理
(十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对诊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级卫生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估、考核监督。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管理和指导。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9]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各乡镇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招标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负责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
(四)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监督,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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