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执行建设部规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含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住宅工程,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四、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住宅配套设施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审批、默许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