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配套设施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冒用资质签订合同。
3、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对进入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严禁无出厂合格证、无实验报告、无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后,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产权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四)建设单位是住宅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配套设施验收和备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规划验收。
1、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对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经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履行完毕,达到要求。
3、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完成竣工图编制。
4、配套设施竣工档案材料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对配套设施项目不健全、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工程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组织招标,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同时监管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验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供热纳入热电管网或区域供热系统,并实现并网。
4、民用燃气纳入城市供气网络,并实现户外管线对接;
5、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6、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7、完成区内道路和软硬铺装。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全部建成;
8、完成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纳入城市清运排放系统;
9、住宅小区应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