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