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工作原则,推动慈善工作规范发展。区级各部门、各级各类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确需开展慈善捐赠活动(不含本单位内组织的慈善捐赠活动),应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充分发挥各类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方可接受慈善捐赠。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向社会公开组织募集捐赠款物。慈善组织要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报告、财务审计、财务管理制度和捐赠款物的使用追踪、反馈机制与公示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逐步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慈善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
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为慈善捐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志愿(义工)服务活动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建立志愿者(义工)服务组织,促进志愿义工服务快速有序地发展。制定并实施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志愿服务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的方式,丰富志愿服务的内容,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年,各街道都要建立慈善工作站(点),所有社区都要设立慈善工作联络员,建立志愿者(义工)登记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慈善事业,搞好志愿服务。
七、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慈善事业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要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宣传、文化、教育、卫生、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协调机制。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慈善工作配合与支持,并提供必要的资金,积极帮助解决交通、通讯工具等实际困难,确保慈善工作正常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带头捐赠,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推动慈善事业做出积极贡献。要建立奖励表彰机制,对在公益慈善领域做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和项目要给予表彰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其先进事迹。区慈善会设立“新城慈善奖”,每三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各街道办事处慈善工作站(点)也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完善表彰形式和内容,规范评比表彰程序,大力表彰、宣传乐善好施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表彰,营造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全社会关心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爱心奉献的价值观和企业取之于民回馈社会的慈善观,不断推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