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建设规范意见
的药房、药库,并配置与药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设施设备等。
第五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开始)
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经验收符合“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的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联合颁发“规范药房”标牌,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规范药房”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卫生局联合颁发 “规范药房”标牌,并适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名单。通过“规范药房”验收的乡镇卫生院同时具备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统购分拨的药品供应单位资格。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规范药房”建设是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和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有效形式。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得力措施。各级药品及卫生监管部门要联合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检查督促“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2、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增加设施设备,改善仓储条件,确保“规范药房”建设顺利推进。县、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应针对性地安排重点帮促,确保各医疗机构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要对乡镇卫生院、村(社区)级卫生站“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
3、加强督查,动态管理。在“规范药房”建设过程中,市、县(区)两级药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少数认识不到位、行动慢,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单位将予以重点监管。对已经授牌的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摘牌处理,直至依法查处。
建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