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贻误工作,侵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意见追究其效能责任。
(一)机关按镇、街、园,窗口单位和区直其他部门分为一、二、三种类型实施效能责任追究。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由全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负责,交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到位,并反馈结果。
(二)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经查实,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违反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两次终结制、特事特办制等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推诿,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宴请的,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的;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他效能规定的,经查实,违反任何一种情形的,对当事人第一次,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第二次予以待岗,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次予以从重从严处理直至辞退。
(四)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善、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退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五)机关单位在效能评议中居末位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单位不得评先评优,单位主要责任人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第二次居末位的,在年度目标管理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和分管责任人进行降职处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次居末位的,分管领导就地免职,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五、保障措施
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区里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切实予以保证。
(一)开展效能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效能”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公开受理投诉。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对举报投诉件,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