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地运行。
(二)办事公开制。各机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须公开,方便办事,接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三)ab岗工作制。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都要确定ab岗,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并全权负责。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四)服务承诺制。各机关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兑现承诺,不得推迟延误。
(五)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理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本着“简化、优化、便捷”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凡属区直部门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必须在一周内办结;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告知充分的政策依据和理由。
(六)否定报备制。否决事项要报告备案,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应呈报主要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七)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属于自己业务的必须马上就办;不属于自己承办的必须负责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
(八)一次性告知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审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并及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九)两次终结制。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一个部门或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在一次性告知的基础上,第二次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要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尽最大努力提高即办率。
(十)特事特办制。对那些情况紧急,若按部就班办事会造成损失的,在不违背大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突破常规,及时处理,事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涉企检查报批制。为保证企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每月1-20日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突发事件除外),20日以后要涉企检查,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四、责任追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