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在时限内将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领导机关。
(二)乡(镇)、部门责任: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群众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真正负起责任,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绝不能上交,更不能推向社会。
(三)政法系统责任:
各级政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人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对进京、赴省、到市上访案件要逐一进行认真复查。对群众反映正确的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该纠正的必须纠正;对群众反映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要耐心解释清楚,争取群众的理解;对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继续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肃处理。发生群体性涉法上访案件,公安人员要及时介入,维护秩序,防止少数人借机滋事。
(四)县级领导责任:
全县信访工作由县委副书记王崇泽同志牵头抓总。其中,涉法涉诉问题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秉华同志负责协调解决;乡镇信访问题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荆明志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县直部门信访问题由县政府副县长潘江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同时,各位县级领导要对所分包乡镇、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解决、亲自督导,一包到底、直至解决。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事先预告、上下联动、分类处理、跟踪督办”的要求,真下访,实下访、勤下访。尤其是县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到所分包乡镇、村,搞好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调整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没有下访的县级领导,要在春节前补课,确保下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信访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县联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县级领导分包信访案件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同时,县委常委会和县党政联席会也将定期听取各位县级领导对所分包乡镇和分管部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二)严格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分别对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免谈话、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或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理不当,导致群众来县缠访和重复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3、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底数不清,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或对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解决不力;
4、瞒报、迟报、漏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应急处理小组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城、市委、市政府的;
6、在现场处置和劝返中措施不当、矛盾激化,造成事态扩大的;
7、上访人员接返后,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导致重复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