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7、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行为。要从维护、保障群众民主权利,维护、实现群众根本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压制、限制群众举报,不准对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敷衍塞责、对批评意见听而不闻、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群众揭发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应当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或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的,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别予以处理。对失实的,要区分诬告与错告。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错告的在必要时可由承办机关在一定场合予以澄清,并教育错告者;对诬告的一定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严肃保密纪律,信访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要保护群众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因查办案件确需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文字检验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上访群众要满腔热情,文明接待,对言辞不当、情绪激烈的,要多做疏导工作。
8、畅通、拓宽信访举渠道。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受理渠道;要畅通解决问题的工作渠道,保证信访举报问题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畅通双向反馈渠道,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要拓宽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举报网站。
9、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对信访举报件务必及时办理,凡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涉及重要情况或问题的,可通过反映情况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作用,整合处理信访举报力量;对急待查明、易查易结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要注意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加大直接查办的力度;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可实施信访监督。对下转的信访举报件要加强督促催办和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对中央、省、地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县一级要自办。对信访问题易发、多发或矛盾比较突出的基层单位,县一级要派专人指导,帮助建章立制,限期解决问题。
10、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要立足妥善处理单个上访和初信初访,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集体上访的成因,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群众集体上访,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疏导,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可选派群众代表参与调查、核实,协助组织做疏导、化解工作。对重要集体上访,要向同级党委、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越级集体上访,要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迅速赶赴现场或接待场所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强化目标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上访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借集体上访而扰乱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也要追究责任。
11、认真对待信访老户。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要认真分析不能终止信访的原因,凡属处理信访举报措施不力、方法欠妥的要立即纠正,凡属合理的要求要尽快解决;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业务范围外的,要宣传有关规定,明确受理单位,引导到有关部门处理。对信访老户,一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