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接访、下访、劝返工作以及全区信访工作发展趋势情况进行跟踪、通报。
四、严格信访责任追究,杜绝办信办访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重复越级上访和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根据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职、渎职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
(十七)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