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1号)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去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实行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至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 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奖励扶助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