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意见
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评定。
(二)乡镇计生部门要经常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度要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进行表彰:
1. 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2. 全面掌握全行政村(社区)育龄妇女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生殖健康情况,流动人口情况;
3. 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4. 各类计生台账及资料管理规范;
5. 组织能力强,职能作用发挥好。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时表彰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
(四)对有以下行为或过失的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当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计划生育工作连续2年在本乡镇处于末位的;
2. 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 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4. 计划生育台账管理混乱的;
5. 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6. 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计划生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