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放对象的确认
(一)补助发放对象的最终确认权属于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其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批准的,要告知申请人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二)补助发放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要变更补助标准:经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并发症已经减轻或加重至另一个等级的。
(三)补助标准变更程序: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据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的鉴定,对补助发放变更对象进行确认后,将变更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将变更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四)补助发放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补助:1.补助发放对象死亡的;2.拒绝参加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定期复查,或经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已经康复的;3.户口迁到*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4.经查实不属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
(五)补助资格终止程序:1.村(居)委会、单位统计拟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单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汇总后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3.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注销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4.市人口计生委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册报市财政局。
(六)变更补助标准或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要书面通知补助发放对象本人或家属,说明理由,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公示。
(七)补助发放对象一经确认,由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每年按照初次确认的名单及所需金额拨款发放,如果没有需要变更和停发的情形,不需要每年申请。有变动的,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变更。
七、发放方式
补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20*年的生活补助金自20*年1月1日算起。各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帐户,并负责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到人。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抓实。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补助金的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金等行为。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补助发放对象定期组织复查,复查费用列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费用之中。
节育并发症人员依据本意见享受的生活补助为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补助。节育并发症人员按照本意见享受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并发症治疗费和依法应该享有的其它补助。
本意见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