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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7〕83号)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海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海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农村的特别扶助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后,仍继续执行该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二)扶助标准及扶助金发放程序。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其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的发放由市区、开发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人。对于农村的扶助对象,可将扶助金并入“齐*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确认、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实施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实施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确认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关爱女孩”、“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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