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号)精神,决定从20*年起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去年我市滨江区、桐庐县等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的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至20*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1次,并于当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区、县(市)财政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文件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市财政今年一次性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对首发的区、县(市)给予一定奖励。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从紧从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发放,减少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注重与农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