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止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的广泛关爱和扶助。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实践。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订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具有*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特别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经费来源。特别扶助经费由省和区、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在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内(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特别扶助金),其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特别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严格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特别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