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意见
法多生一胎或一胎以上的,是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解聘,五年内不准再录用;是党员的开除党籍。
2、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要根据上级和我市考核、检查结果,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或乡镇(街道)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执行。涉及到直属管理部门、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责任范围内出现违法生育、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事实为依据原则,实行跟踪追究制度。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予以跟踪追究责任,追溯期为三年。
3、负责责任追究的机关和单位,应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
4、纪检、监察、组织、人口计生、效能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5、乡镇(街道)应参照本意见对所属村居、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详尽的规定。
计划生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