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生瞒报、漏报严重的,视情给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
2、村(居)因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停拨下一年度该村(居)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内不予审批各类用地、建房。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和审批的,须经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报请市领导同意。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予补发。
3、所驻村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给予其驻村干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凡所驻村计划生育率不达标且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达标的(已申请法院执行仍无法兑现的除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凡在上级和我市组织的人口计生目标考核、明查暗访、工作督查及群众举报发现出生漏报的,扣发驻村(居)干部(入驻时间在两个月以上)或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属往年漏报的,还要追究违法生育当年驻村干部的责任,扣发其年度考核奖2000元。发现2例(含2例)以上出生漏报的,视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4、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计生服务站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违法生育或严重漏报的,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所在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给予调离、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5、村(居)计生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误导致该村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存在严重漏报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扣发其一定的报酬;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予以解聘。
(二)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出现违法生育的,对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奖2000元。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按照人口和计生工作综合治理的要求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被一票否决的,扣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不执行对被“一票否决”村(居)停拨款规定或者应不予审批而给予审批有关用地、建房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2、各类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星资格和市级各项奖励或政策性补助。
(三)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追究
1、对无《生育证》的孕产妇产后48小时内未报告其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传送到市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的,或对应引产而未引产及引产措施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或不严格查验生育证明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他人开具虚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行医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处罚,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责任追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公民的责任追究
1、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