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追究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镇属办事处,各行政村党支部(总支)、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党支部(总支)、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单位)。
(二)乡镇(街道)及镇属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计生办干部、驻(联系)村(居)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
(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单位计生办主任或计生专干。
(四)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以上(二)、(三)、(四)条所列人员统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否决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乡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年度计划生育率或统计误差率不达标;
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恶性事件。
2、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不配合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⑶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停薪留职、合同制工人和三个月以上以及在终止用工后三个月内计划外生育的临时用工人员)出现违法生育。
3、村(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计划生育率不达标。
(二)否决办法
1、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2、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村(居)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3、各单位在呈报和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展党员,企业评星时,应事先征求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应予“一票否决”的,要予以“一票否决”。
4、跨年度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的,即不得评为先进。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应审查近三年的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为一年(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严肃追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对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村(居)的责任追究
1、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倒数5名以内且未完成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等主要责任指标的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给予黄牌警告(最多不超过3个),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二年仍被黄牌警告的,对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