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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意见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县人口计生局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5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市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经费来源

除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扶助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五)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我县的实施工作进度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7-8月,出台政策文件、开展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9月,完成个人申请、镇乡(街道)村两级初审;10月,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委;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省下达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总结工作。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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