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单位聘用人员意见
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十)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用中应当由单位缴交的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十一)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仍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二)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被解除合同的上一年度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十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3号)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实行全员聘用制后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人事计划的宏观指导下,可以自主制定与实施增减人员计划。
(三)《聘用制度意见》与本《实施意见》同时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实习单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