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变更、终止和续签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1.国家、省、市、区(含县级市)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
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受聘者,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但出现《聘用制度意见》第六部分或双方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除聘用情形的,其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三)根据《聘用制度意见》规定,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通知或者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一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受聘人员。
(四)聘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双方事前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变更情形出现的,或者因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而必须调整岗位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方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况出现的,即可办理聘用合同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
3.受聘人员退休;
4.受聘人员死亡。
(六)聘用合同期满前,聘用单位是否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日至合同到期前20日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在收到聘用单位续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
当事人一方未按前款规定书面通知或答复对方的,视为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同意续签,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或未书面通知或答复对方且原聘用合同期满后又拒绝在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续签合同的,应按受聘人员原聘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工资报酬的标准支付对方损失。
(七)本《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原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八) 受聘人员终止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填写一式三份《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交由本人作为再就业凭证。
十、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一)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期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被解聘人员为首次聘用前原在编职工的,还应按照第九条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