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下发后,我市推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的要求,建立聘用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推聘方案,并按有关程序做好方案的批准和核准工作。
七、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择优聘用的,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合同的各项必须具备的内容及终止、解除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对受聘人员造成的损失。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与两名及以上受聘人员共同订立一份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三)经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四)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五十二岁,女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六)首次实行聘用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违背。
(七)首次实行聘用制,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规定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文执行)的患病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或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八)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九)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印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1号)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
八、聘用合同的试用约定
(一)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九、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