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研事业单位原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改革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由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情况(人员编制、职位分类、职位设置、原在编人员的过渡、分流安置等)、资产情况(*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等)、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应由该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企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分流安置意见、资产处置意见(*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净资产处置意见、不良资产核销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等)以及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落实改革配套政策。
科技、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国土、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统一、配套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
1.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审定科研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为科研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和核定编制提供依据;
2.市编办负责核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编制;
3.市人事局负责审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分流安置方案;
4.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负责批准改企转制单位的资产处置方案;
5.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6.市国资委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改企后的产权制度改革,并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能;
7.市工商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8.市地税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金保障。
市财政预留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对改企转制单位3年的扶持性补贴、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等。
五、我市各科研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定位及改革方案另行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