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渝人发[*]13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者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职员职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均应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首次确定职员职务等级,可参照其原行政职务确定(附表一)。
(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参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正);副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正);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正);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副)。
(三)职员职务职数的确定及结构比例。
1.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职员职数的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及领导职务职数对应确定其职员职务,占职员职务职数。
2.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1)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不得突破。
(2)局级事业单位需要设置非领导二级职员职务(含正、副)的,应专题报告,由*市人事局下达职数。
局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三级职员(正)的职数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3)处(县)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数的50%。
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与本单位五级、六级职员总数之比控制在1∶2以内。
处(县)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正)职数不得超过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4)科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四)职员职务职数的核定程序(附表二)。
1.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定;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员职数,报*市人事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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