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按离岗待退时的工资基数(今后随工资调整相应调整缴费基数)缴交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离岗待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至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离岗待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对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病检,伤残鉴定委员会(人事部门)批准,可根据川人退[*]28号、川人退[*]3号文件精神办理病退手续。
(十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凡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的,可继续参保。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对过去未参保的分流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当地已开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本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部门应允许其参保。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年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在本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十二)乡镇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从转制次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按《通知》精神规定办理。原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原则上保持不变,经审查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计发的退休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非统筹项目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行解决。转制后新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执行。
三、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尽可能维护好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着眼大局,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意见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的乡镇事业单位未上岗的国家正式职工,以及在省人事厅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内并经市(州)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中小学教职工新核编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