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低于改制时核定标准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额之和的,予以补足。单位改制后,这部分职工在职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的对象外,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处置办法,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暂行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7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1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依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同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确认事宜。从事业法人机构注销的次月起,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职工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1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以及改制时确认的按事业办法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办法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向单位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离休待遇和调整离休费。
1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按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时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核定的补贴标准为:*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1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单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三)切实降低单位改制成本
16为减轻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综合税费,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属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锡国办发〔*〕5号文)的规定执行。
1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土地处置方式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现行政策执行。
18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税收上,按照国家和省、市现有的优惠政策对照执行。
1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按确定的租赁费,第一年收取1?3,第二年收取2?3,第三年全额收取。
20事业单位改制时由分流和下岗人员新办的企业,执行有关安置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
21事业单位改制时设置国有股的,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权,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2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经营层控股、